


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 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及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及厂区管道廊上的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起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环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注: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动火作业环节存在的安全风险 1 焊渣飞溅,可能引燃周围易燃物,引发火灾爆炸。 2 作业场所周围可能存在的易燃易爆气体遇火焰或高温引起燃烧爆炸。 3 在受限空间内动火作业时存在的风险。 4 动火作业时系统未有效隔离,易燃可燃物料串入系统后造成燃爆。 5 作业人员技能低下、无证上岗带来的风险。 6 气焊作业时,氧气瓶、乙炔瓶管理不善,可能带来火灾爆炸。 7 使用电焊机作业可能造成人员触电及气体燃爆。 8 作业场所周边环境给动火作业带来的风险。 9 在禁火区内从事其他非明火作业造成的风险。 10 设备外部动火,可能对设备内物料带来影响。 11 动火作业现场附近其他作业给动火作业带来的风险。 12 动火作业时,应急处置不当带来的风险。 违规作业可能涉嫌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动火作业作出法律方面的规定,并明确违法相应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